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扣缴个人所得税是错误的。其理由是,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如果把劳动者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国家的有关规定是: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如果没有超过所在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就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链接:何为经济性裁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形裁减员工20人以上的,属于经济性裁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员有特殊的程序性要求,公司应该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能裁员。这提前说明的30天不能用支付1个月工资来替代,期间应该履行劳动权利义务,但公司可以放弃要求员工履行义务。
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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