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程无忧论坛网友“己所不遇”的困惑:
2013年2月25日,我去一家公司应聘调试工程师的职位,当初面试的负责人表示我通过了面试,并跟我谈妥了试用期以及转正后待遇,告诉我可以去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了,办好后通知新公司。
新公司安排我3月4号报到上班,于是我就另行租赁了方便到新公司上班的住处而搬离了原住处。然而,到该公司报到上班后,另外一个负责人和我交谈后却说我不能胜任我所面试的职位,并通知该公司人事部不予给我办理报到手续,不录用我!
我想知道我现在该怎么做?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能要求该公司哪些赔偿?
[前程无忧特约劳动法顾问苗其巍答复:]
你所遇见的情况确实令人气愤,这家公司的诚信存在问题。对于普通求职者来说,遇见这样的事,该如何保护自己呢?笔者在此分析一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谓用工之日,就是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开始相应支付劳动报酬的日子。从这条来看,你没有与这家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没有提供劳动,对方也没有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动合同法》主要解决劳动关系,所以找不到对此情况的对策。
那是否劳动者只能打落牙齿往肚子里吞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劳动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劳动合同除了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之外,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订立磋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面试中口头发出报到信息,属于法律上的要约行为。《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这家公司在面试时告诉你报到事宜之后,你认为公司将录用你,已经向原单位申请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还把原先的住房退租,换了靠近新公司的住处。很明显你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所以这个公司发出的录用意向不可撤消。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从合同法原理引申,你在这个事件上作为无过错方,有什么直接损失,可以要求新公司赔偿。
但是,在维护自己的权利之前,要注意有关证据的保存。由于你自己缺乏经验,没有在面试人员口头告诉你报到信息时,索取书面OFFER,造成现在证据上被动。你可以通过电话录音与公司有关负责人确认让你报到的事宜,或者保存邮件通知你报到日期等证据,尽量帮你自己争取更大的机会。
对于职场的所有人来说,你的案例值得引以为鉴,跳槽时索取书面OFFER是很重要的,切记切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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