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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可以“修饰”,但决不能造假!

时间:2023-09-17 11:25:26

造假:编造未掌握的技能或经验。注水:夸大已掌握的技能和经验。修饰:重点突出已切实掌握的技能优势和经验。显然只有修饰是被允许的。 对于求职者来说,哪些地方的“改造”是不被允许的呢?而又有哪些地方是可以适当“修饰”的呢?

一些见光死的“造假”

许多HR对求职者的第一印象来自于其递交的简历。然而,简历也面临着信息歪曲问题。前程无忧曾就“这些‘简历欺骗’指标,你经历过吗?”展开调查,数据显示,受访者中超过半数的HR表示“经历过从业时间及技能与经历的造假”。当谈及遭遇到此类情况会怎样处理时,大部分HR表示“会拒绝求职者的求职申请”。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企业的“警惕性”越来越高,在简历上使用欺骗手段的风险越来越大。尤其是外企,是通过严格的笔试和面试来选拔人才,简历写得再好,如果不能通过考试,也只是枉费心机。一旦露了马脚,那求职者失去的不仅是一次就业机会,还有做人的信誉。试想一个在社会上作假的人,企业怎么可以相信他的人品。

简历注水关系到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和毕业生个人以什么样的姿态走入社会问题。假简历无疑违背了为人处事的诚信原则,事情败露,只能遭到用人单位抛弃和拒绝,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也不利。

“修饰”与“造假”有本质区别

前程无忧曾经针对HR做过调查:“你能容许应聘者的简历有多大水分”?有HR表示,要看一下水分出在哪里,有的水分是夸大,有的是失真,对于最基本的情况,比如说学历、工作经历等,必须是真实的,但是对于在能力方面的夸大其词,简历中的描述很难做到百分百的准确,比如前程无忧某位网友曾经对工作经验中是该如实写“1年8个月还是2年”而纠结。不管怎样,简历掺假和适当修饰还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在此,前程无忧提醒各位求职者,要分清其中的区别,免得到时候“圆不了谎”,担上严重的后果。

劳动法相关:简历造假的严重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有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知识技能、学历这些判断是否胜任的信息如有虚假,属于求职者以欺骗的手段影响用人单位录用决定,这构成劳动合同无效。一旦查实,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

而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这些档案资料信息,如有虚假,并不直接影响用人单位录用决定。有些单位可能会关注员工的家庭住址,通过住得远近来预测其工作稳定性。但是家的远近对稳定性的影响是无法量化判断的,同时还会受到交通工具等其他因素的干扰,显然这不会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决定性因素,仅仅会作参考使用。如果求职者提供虚假家庭住址,骗得单位的录用,其后果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那么严重,但他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上下班非常辛苦。因此发生迟到早退,单位便有权按照规章制度惩罚。同样,如果婚姻和生育状况有虚假,那员工未来真要请晚婚假时,单位便能以员工已结过婚为由,拒绝给予晚婚假。因为员工自己入职已向公司申报过自己已婚的状况,再结婚属于非首次,不能再享受晚婚假了。

所以,如果你真的希望以此方式获得一份工作,并且这一行为并不构成违法,相信单位暂时也没直接途径可以查得到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但是当你进入这家单位后,有一天你的上司知道你入职时给予的这些信息虚假时,你的升职加薪,未来的职业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这其中的得失,只能由你自己来衡量了。(完)

本篇劳动法内容由前程无忧特约劳动法顾问苗其巍律师智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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