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KLAUS是一名研发人员,因行业不景气,公司对研发部“大动干戈”,KLAUS不幸地被列入裁员名单中。另KLAUS觉得啼笑皆非的是,公司居然表示KLAUS享受过海外培训,公司为他支付了一笔不菲的培训费,而依照KLAUS之前和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他服务期未满,因此要他把这笔培训费给“吐”出来。公司同时还表示,要KLAUS把公司给予他上下班的小车交还公司,理由是公司的小车属于公司财产,不是“法定福利”,公司有权要回。这令KLAUS很郁闷,被裁员,难道还有“倒贴”钱给企业的规矩?这规矩究竟和不合法?
前程支招:双方约定好的福利该还的还是要还!
企业给予员工的非法定福利,是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外的内容。企业给予这些福利,出于企业自愿,因此企业可以对这些福利的给予设立一定的条件:比如,员工应当为企业服务一定的年限;如果员工服务期不满,需要将这些非法定福利退还给公司。这些都要看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协议约定,如果协议约定离职时应当归还的,毫无疑问应当还给企业,所以KLAUS的小车应当归还企业。
但是KLAUS的培训费比较特殊,因为海外培训不是实物,所以离职时无法原样归还。用工双方签署协议,约定员工接受海外培训后如果服务期不满,赔偿培训费,这其实是《劳动合同法》中培训违约金的另外一种说法而已。培训违约金的支付应该是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时才需要由员工支付,裁员不属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因此KLAUS不需要吐出培训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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