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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排名2017排行榜

时间:2021-01-29 22: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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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理工大学排名2017排行第48名【预测版】

  南京理工大学历年排名情况

年度全国排名省内排名总分201748664.31201656665.48201553565.6201449465.22201351463.89

  南京理工大学在江苏省排名情况

江苏省大学排名学校名称学校类型1南京大学综合2东南大学综合3南京农业大学农林4河海大学理工5南京师范大学师范6南京理工大学理工7苏州大学综合8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理工9中国矿业大学理工10江南大学综合11南京工业大学理工12扬州大学综合13江苏大学综合14中国药科大学医药15南京邮电大学理工16南京医科大学医药17南京林业大学农林18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理工19江苏师范大学师范20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21南通大学综合22南京财经大学财经23江苏科技大学理工24常州大学理工25南京审计大学财经26南京工程学院理工27苏州科技大学理工28徐州医科大学医药29盐城师范学院师范30江苏理工学院理工31淮阴师范学院师范32盐城工学院理工33淮海工学院理工34金陵科技学院综合35徐州工程学院理工36南京晓庄学院师范37常熟理工学院综合38常州工学院理工39淮阴工学院理工40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师范41泰州学院综合42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师范

  2017南理工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的规范化,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2017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提高生源选拔质量,,结合我校今年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复试&录取基本原则

  1.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注重知识与能力考核并重,完善人才选拔机制,提高招生选拔质量。

  2.加强研究生招生管理,健全制度,规范程序,深入推进信息公开,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复试&录取工作组织管理

  1.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的组织工作,制定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办法。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招生和录取的实施,并成立复试工作监督小组和复试资格审查小组开展工作。

  学校和各单位建立复试录取工作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校纪监审办负责对复试和录取工作进行全面、全过程监督。

  2.各单位按学科(或专业)选拔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成立复试考核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人员名单在复试前不得对外公布。各单位对所有参加复试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

  3.各单位根据学校复试和录取工作办法制定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确定复试程序、方式、成绩计算办法(复试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30%-50%)、分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同一专业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复试标准一致。复试和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经学校审核后在研究生院和单位网站公布。

  招生计划与复试线

  1.招生计划的确定。,综合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学校公布的2017年公开招考计划以及各单位生源情况、培养条件等,确定各单位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

  2.,结合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自主确定各学科(专业)复试线,同一专业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复试分数线一致。各学科(专业)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复试人数比例不低于1:1.2,符合复试分数线的考生进入复试名单。对于一志愿生源不足的专业,可适量接收调剂考生参加复试。

  3.;。

  调剂与破格复试

  (一)调剂

  学校统筹使用国家增加的招生计划、生源不足专业的剩余计划和预留计划用于接收调剂考生。

  1.调剂申请由考生自愿提出,,且初试成绩达到原报考学科门类国家线,同时达到申请转入专业复试线。具体接收调剂的专业、申请条件和办法在学校接收调剂公告或相关单位复试细则中明确。其中:

  (1)全日制调剂。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调剂,原则上应为全国重点大学毕业生(或应届生),对已取得学术成果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学科)竞赛奖励的优秀考生,可适当放宽条件。非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调剂,申请要求和条件参见我校已在研究生院网站发布的《2017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接收优秀考生调剂的公告》。

  (2)非全日制调剂。优先接收一志愿报考我校非全日制的考生。

  2.调剂手续

  (1)申请调剂非全日制专业的考生和非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否则无效。考生一旦确认录取则录取结果不得更改。

  (2)单位内调剂由考生填写《调剂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直接进行调剂;跨单位调剂由考生本人填写《调剂申请表》,调入单位审核同意方可参加复试。

  (二)破格复试

  1.破格复试申请条件

,可申请破格复试:

  (1)初试成绩总分位列报考专业第1名,或者在所报考专业的所有达国家线考生中排名前10%,其一门公共科目单科成绩低于国家线5分以内。

  (2)单科成绩达到单位复试线、总分低于单位复试线10分以内(且不低于国家线),在创新实践、重大比赛、社会贡献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财政部资助的竞赛项目)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团体获奖需排名第一);获得其他全国或省部级竞赛相同等级奖励的,竞赛水平和获奖层次需经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认可,方可作为破格条件;

  ②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2位);

  ③以第一作者在SSCI/A&HCI/SCI/EI/CSSCI学术源刊上发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2.破格复试审批程序

  考生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两名专家推荐(报考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报考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考生资格审查

  1.单位复试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核考生的报考信息、学历证书、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格审查结果填写在考生复试表内,不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不得参加复试。对需要学历认证的考生,须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提供给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参加复试。

  2.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身份证件、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应届毕业生)等报名材料原件与报考信息是否相符,在校历年学习成绩单(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自然情况审查表》。

  复试考核

  1.复试内容。基本内容包括笔试和面试(包括外语水平考核),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对考生进行实验(实践)能力考核。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复试考核的具体内容并在复试实施细则中明确。

  2.复试分值。复试总分为300分,其中专业课笔试满分一般为100分,其余分值(外语交流能力、科研能力、实验或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由单位确定。

  3.面试办法和要求

  (1)考生凭本人身份证件参加面试,每位考生面试时间20分钟左右,复试小组要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同一专业(组)各复试小组的面试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参加面试时,考生须提供反映其综合素质能力与水平的各类证明材料原件。

  (2)复试小组按规定的考核程序进行面试(含外语交流能力)、实践能力考核,并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根据考生面试情况如实填写《考生复试情况表》。

  (3)单位将考生诚信作为专项考核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

  (4)单位应为考生设立考前等候区,面试考生进入等候区应将手机关闭,保持安静;面试考生根据面试序号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依次到面试室面试,面试结束后立即离开面试现场。

  (5)面试全过程进行录像录音,复试结束后音像资料集中由研究生院保存一年。

  4.同等学力加试。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含本科结业生),复试时必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5.考生加分政策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的考生,。

  6.学校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录取工作

  1.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不合格(未达到各单位复试成绩合格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各单位根据复试前公布的总成绩计算方式和录取办法,计算考生复试总成绩,并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名单。

  3.单独考试、少数民族专项计划、大学生士兵退役计划等考生,根据复试结果,择优录取。

  4.拟录取名单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研究生院网站统一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信息公开

,准确、规范、充分、及时地公开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复试考生名单、拟录取名单、咨询及申诉渠道等信息,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

  其他

  1.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与复试及录取有关工作。

  2.学校纪监审办、研究生院对各单位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巡视,各单位要保证考生申诉渠道的畅通。

  3.考生复试期间统一安排在我校医院体检,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录取。

  4.所有拟录取的非全日制和定向就业考生,均需与学校签订相关培养协议。非全日制研究生个人档案和户籍关系不转入学校,其他政策和规定见研究生院网站公布的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关于2017年硕士研究生公开招考有关事项说明》。

  5.学校监督与受理申诉电话:84303162 84315226

  电子邮箱:qianzengjin@njust.edu.cn

  本办法由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