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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时间:2020-07-13 14:18:30

  新年伊始,纳税人在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也许会觉得作为三级附表的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职工福利费”事项是最简单的了,但本草根税官仍要在此提示大家,看似简单的不一定简单,文字说明越少也许越纠结,这里面同样蕴含着不可忽视的涉税风险。下面由小编给大家讲讲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问题】

  若公司2008年工资税前扣除限额100万,实际福利费支出10万,07年结余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4万,请问08年福利费税前扣除为10万还是6万?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0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0万元,应先冲减2007年余额4万元,不足部分6万元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因6万元不超过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14%,所以6万元可以在2008年全额申报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下列实际发放或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允许扣除: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困难补贴、救济费、食堂经费补贴、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上述列举的项目外,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满足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等税前扣除要求,确实是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福利费不再计提而按规定比例据实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将原来的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余额可结转下期使用)职工福利费,改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作为扣除基数的工资薪金应具有合理性: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其总额不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福利费列支和扣除的凭证必须符合规定

  原规定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福利费,实际就是先税前扣除再使用,其如何使用、是否使用对企业所得税已没有影响。而现行规定是按发生的福利费用在税前扣除,实际就是一项特定的费用支出,是否允许扣除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及应纳税额。

  福利费列支和扣除以何种单据作为支付凭证,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生硬的要求全部凭发票支付和扣除,又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所有的福利费没有发票都可以支付和扣除。在实务中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依照相关税法、发票管理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取得支付凭证。

  支付的福利费购买属于应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或货物等应税项目支出,如购买节日发放的物质,内设福利部门购买的食堂用具等实物或支付的维修费用等对外发生的费用,应取得发票为支付凭证。而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或拨付给内设福利部门的经费,如困难补助费、防暑降温费,食堂经费补贴等对内发生的费用,可凭收据等作为合法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