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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文本模版

时间:2020-05-07 22:21:22

  ****公司(黑体二号) 发布(黑体四号) (非保健食品,此行无) 保健食品产品名称(黑体一号,居中)

  Q/***

  ( 字体Times New Roman 48号,加粗,字符间距缩放130%)***公司企业标准(公司名称应与公章一致,黑体小一号) Q/*** 0001S-2011(字母与数字之间空一格,黑体四号) 代替 Q/********-****(若为初制,此行无;宋体五号)注:本标准模板为范例,供参考。其中格式、字体不得变动,内容根据企业自身特点编制。若有附录,其格式、字体同标准内容。

  2011-04-10发布 2011-04-20实施(黑体四号)Q/ ***0001S-2011(黑体五号)

  前 言(黑体三号)

  (下文为宋体五号,单倍行距)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以下黑体部分修订标准时应说明)本标准代替Q/********-****《标准名称》。

  本标准与Q/**** ****S--****《原标准名称》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

  修改了******

  调整了******

  删除了******

  ??(根据修订情况增减)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委托单位:名称: 。(无委托关系,以下内容删掉)地址: 。

  生产单位:名称: 。

  地址: 。

  I

  Q/***0001S-2011(黑体五号)

  产品名称(黑体三号)

  注:1、正文内所有顺序号、标题均为黑体五号,内容均为宋体五号;2、正文内容段落均为段前、段后0,固定值17;3、顺序号、标题之间均空两个空格,每段前空四个空格;4、正文中所有引用的文件,其字母与数字之间,空一个空格;5、正文中不得引用已废止文件,在引用之前须查实;引用文件优先适用国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的术语和定义(若正文中无此项,删掉)、分类(若正文中无此项,删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若原辅料中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此项无)、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为主要原料,添加****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主辅料必须明确,食品添加剂每种都要列明),经配料****、过筛、混匀、制粒、干燥、压片、包装(与技术要求中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98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4 食品中锌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90 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Q/***0001S-2011(黑体五号)

  GB 96*** 包装材料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YBB 00122002 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注:1、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全面,且与正文中所引用的标准一一对应;2、应按国标、行标、地标、国内有关文件的先后顺序排列;3、国标按标准顺序号由小到大排列;行标、地标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的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4、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字母与数字之间,空一个空格,数字与文字之间空两个空格。如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3.1 ****(定义名称,黑体五号)

  **********(定义解释,宋体五号)

  3.2 ****(定义名称,黑体五号)

  **********(定义解释,宋体五号)

  注:1、如只有一个术语或定义,无需编号;

  2、如仅是对本产品进行定义,且与第一章范围中的内容基本一致,则不需此项。 4 分类注:若无以上两项,则3为技术要求,下列序号顺延。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料(按主料、辅料、食品添加剂排序)5.1.1 对虾

  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5.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1.3 金银花

  5.1.4 碳酸钙

  应符合GB 1898的规定。

  5.1.5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

  5.2 生产工艺

  配料→粉碎→过筛→混匀→制粒→干燥→压片→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

  5.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2

  Q/***0001S-2011(黑体五号)

  5.4 保健功能

  (非保健食品,此项无) 5.5 功效成分指标

  (非保健食品,此项无) 应符合表2的规定。

  5.6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化指标

  5.7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5.8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注:1、感官指标、功效成分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四项均采用表格形式;2、表格名称为黑体五号,表格内容为宋体小五。

  3、“项目”、“指标”字体居中,“项目”一栏内容左对齐,“指标”一栏内容居中。 6 食品添加剂(原辅料中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此项无,以下序号顺延)3

  Q/***0001S-2011(黑体五号)

  6.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不添加此项删掉)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6.2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GB 、营养强化剂公告的规定。

  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8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须与感官指标、功效成分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一一对应)8.1 感官检验

  取10片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8.2 理化检验

  8.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8.2.2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8.2.3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8.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8.2.5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8.3 功效成分检验(非保健食品,此项无)

  8.3.1 ---

  按GB/T 5009.90规定的方法测定。

  8.3.2 ---

  按GB/T 5009.14规定的方法测定。

  8.3.3 ---

  按GB/T 5009.92规定的方法测定。

  8.4 微生物检验

  8.4.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8.4.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8.4.3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8.4.4 霉菌和酵母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8.5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9 检验规则

  9.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4

  Q/***0001S-2011(黑体五号)

  9.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

  9.3 检验

  9.3.1 出厂检验

  9.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9.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9.3.2 型式检验

  9.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9.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9.4 判定规则

  9.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9.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10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0.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非保健食品,此项无)》的规定。

  10.2 包装

  10.2.1 产品内包装采用---材料,应符合GB **** 的规定。

  10.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10.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10.3 运输

  10.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10.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10.4 贮存

  10.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10.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阿拉伯数字)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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