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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53条规定

时间:2020-05-18 09:12:40

?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解决疑惑困难,以下是《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具体规定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履行金。

  二: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民事诉讼法253条规定具体内容:

、、、,:

,为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经研究决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现将在民事判决书中具体表述方式通知如下:

  一、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二审判决作出改判的案件,无论一审判决是否写入了上述告知内容,均应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第一条的告知内容。

  三、如一审判决已经写明上述告知内容,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可不再重复告知。

  特此通知。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内容的通知》(2007年2月7日,法[2007]19号)。

  说明

,为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

  应当说明的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上述条文内容,但将条文序号改为253条。因此,自2013年1月1日2012年《民事诉讼法》施行之日起,法官在制作民事判决书该项内容时,应注意将条文序号改为第2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