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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工作计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

时间:2021-08-02 22:32:15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07〕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修订)》(桂卫农卫〔2008〕6号)以及自治区、南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合理配置农村卫生资源,建立起既能减轻农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又能兼顾农民受益面和受益程度的新农合制度,使有限的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不断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使农民群众获得基本的、最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既减轻农民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负担(受益程度),又能兼顾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受益面)。

  (二)根据国家规定参合农民的筹资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科学测算基金补偿比例和补偿程度。

  (三)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补偿原则。防止补偿比例过高而使基金透支、补偿比例过低而使基金沉淀过多的现象。

  三、参加合作医疗对象及合作医疗证管理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本县户口的农民,驻EE的农垦等系统农林场属于农业户口的居民,华侨农场居民(包括农业、非农业户口居民,职工)以及乡镇企业职工。

  (二)符合参合条件的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既参加商业保险,又参加新农合的,其住院医药费用可先在商业保险保险机构报销,商业保险机构赔付后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可继续在新农合报销。已参加城镇居民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原则上不能再参加新农合;出现重复参合且已在城镇居民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医药费用的,不能继续享受新农合报销待遇。

  (三)合作医疗证有效期以年度为限,即缴费年度的全年,当年缴费,当年受益;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合的,合作医疗证有效期从缴费参合之日算起;缴费参合截止日期为2010年2月20日,超过缴费截止日期的,不能再参加当年新农合;缴费期后出生的新生儿,如母亲已参加新农合,新生儿与母亲的住院医药费用可实行捆绑报销,按一个人标准进行补偿,不需另行缴纳参合费。2010年缴费期内农户未续交合作医疗参合费的,合作医疗证自动失效,停止享受合作医疗相关待遇,家庭门诊帐户余额不返还,也不能继续使用。

  四、基金筹集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2010年每人缴纳合作医疗费标准为30元,以户为单位,全家人口参加,在缴费期内一次性交纳一年的合作医疗统筹金。鼓励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企业、村集体和个人资助农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保户、特困户、独生子女和计生纯二女户等个人合作医疗统筹金,由县民政、计生等部门代缴,享受补助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独生子女和计生纯二女户享受参合农民同等待遇。

、自治区、市、县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数每人补助120元,具体的补助比例及金额按规定执行;

  (三)鼓励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企业、村集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有捐助的资金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

  五、基金分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分为门诊基金、住院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其中:门诊基金占统筹基金总额20%,住院基金占统筹基金总额的70%,风险基金占统筹基金总额的10%。历年结余的基金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25%以上的,当年不再提留风险基金。各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如下:

  (一)门诊基金。门诊基金实行统筹管理和使用,原则上门诊基金的80%用于支付普通门诊的报销费用,20%用于支付门诊输液观察治疗的医药费用。

  (二)住院基金。主要用于参合者住院医药费用(包括大病救助)、住院分娩补偿、慢性病门诊治疗等报销补偿。

  (三)风险基金。用于防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出现透支风险。

  六、基金使用

  (一)有关名词解释

  1.起付线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参加合作医疗者进行补偿时计算报销金额的最低起点,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参加合作医疗者自己支付。

  2.报销比例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进行补偿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