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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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小姐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05年3月30日 签定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出纳工作。 2006年年初公司组织员工到香港旅游,1月 10日法定代表人李某指派王小姐将20万元人 民币兑换成港币,但并没有提供到银行兑换 的相关材料,而是要求王小姐与银行门口的 “黄牛”兑换,并派会计和一名保安陪同。 王小姐及其同事到银行提取现金后在银行附 近与“黄牛”私下交易,对方检验了人民币 的真伪后要求王小姐一行原地等候,但该 “黄牛”一去不复返。王小姐只能提着未兑 换的人民币回公司。
可是,打开提包一看,顿时傻了眼,20万人 民币除了2张是真的外,其他都是冥币,钱 被掉包了。公司立即报案,但该案至今未破。 ? 公司认为,王小姐在兑换过程中,没有尽到 必要的注意义务,其疏忽导致公司遭受巨大 损失,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该赔偿,从2006 年1月开始每月扣除王小姐工资的20%,并调 整了王小姐的工作岗位。 ? 王小姐认为损失应该由公司承担,而且不同 意工作岗位调整,提出辞职,并于2006年3 月18日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 续,并支付被扣除的工资。 ? 王小姐的请求能被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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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指派小王私自兑换港币, 应视为职务行为。但小王身为财务人员,明知私 自买卖港币违法未予劝阻,反而接受指派,并在 兑换中被人调包,确实存在一定过错,公司有权 给予小王一定处分。 但如果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 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且用人单位支 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与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 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应承担经营风险。只 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小 王也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发生损失后又积极 进行补救,主观上对损失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 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公司要求小王赔偿因犯罪 分子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 法》第四条)
2、崔小姐与甲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签订了自 2004年9月1日起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从事 海运业务操作工作,每月工资2200元。劳动 合同中还写明,崔小姐应按岗位职责的规范 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生产(工作) 任务;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 济损失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金额 由非违约方根据违约者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 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确定。 ? 2005年3月,甲公司承接客户委托,承运货 物至西班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