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会参与调解的各种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比较普遍。有些案件虽经工会调解员多次努力终于成功调解,但对于什么情况要支付经济补偿,很多用人单位并不清楚。
为此,记者昨天采访了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工会调解员刘仁午,请他针对相关案例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案例一
合同期满不再续订
员工可要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不想再跟他续签,又不是中途把他辞退的,凭什么还要给经济补偿?”说这话的是方达成机械加工公司的曹经理。在与员工小刘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其续签,,要求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记者在调解室见到方达成机械加工公司的曹经理时,他正发牢骚:“我们公司经营本来就难,现在倒好,以前的员工又回来要钱了。劳动合同期满,我们作为单位一方,有权不跟你续签啊。”坐在对面的小刘一声也不吭。
2011年初,30多岁的小刘从河北老家来到北京打工,被机械加工公司招用。试用期过后,单位跟他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到今年7月31日合同期满。今年7月29日一上班,车间主任通知他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再续签,让他跟其他员工做一下工作交接。
离开单位后,小刘心里很不舒服:“不续签劳动合同倒是早点告诉我,也好提前做个准备。现在工作突然没了,怎么跟家里人交待呀。,要求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于是他申请了劳动争议调解。
点评:刘仁午律师表示,单位的做法欠妥。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小刘两年期的劳动合同期满时,机械加工公司不愿再跟他续签,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所以,,公司应该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刘仁午律师强调,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有权不与劳动者续签,但同时也有责任和义务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任何单位都不能违反。
案例二
虽经协商辞退员工
单位也应给补偿
今年3月,25岁的刘庄华被一家商贸公司聘为会计,入职时公司与其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
7月,正在上大学的吴小姐来到财务部实习,老板点名让刘庄华带她。吴小姐活泼开朗,很快就与大家熟悉起来。
刘庄华也很喜欢她,工作过程中,毫无保留地把自己懂的知识都教给了对方,一个月后,吴小姐就能够独立完成全套工作了。
9月中旬,老板找刘庄华谈话:“咱们公司只是个私营企业,规模小,你在这儿委屈了。”接着就建议刘庄华换个有发展前途的单位。
刘庄华听出了弦外之音,心想自己又不是没能力,干嘛非在这一棵树上吊着呀,便在对方递过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
后来,刘庄华得知吴小姐是老板的亲戚,来公司的目的就是做会计,但她不懂业务,所以才让自己带她。
带出徒弟赶走师傅,刘庄华觉得老板的做法有些太过分,,要求商贸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老板不同意。
老板说:“他们双方之间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刘庄华已经签字同意了,就没有权利再要补偿金。”
点评:刘仁午律师介绍,老板的说法没道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就是说,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仍要支付补偿金。
本案中,员工刘庄华并非被单位强行辞退,而是老板与其协商后,她自愿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但由于解除劳动合同是由老板首先提出来的,所以仍然符合用人单位需要给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所以,商贸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向刘庄华支付补偿。
案例三
单位经营不善关闭
解散员工应补偿
40多岁的高朋是一家服务公司在北京分支机构的员工,前年4月他入职时,公司与其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并按时为他缴纳五险一金。单位只是一个分公司,员工人数不多,全都加起来只有十来个人。
今年6月,因一直亏损,总公司决定关闭在北京的分公司,在当地招聘的这十来人也全部解散。公司向每位员工出具了一封推荐信,并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然后告诉大家从第二天起不用来上班了。
通过向法援律师咨询,高朋向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原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服务公司的负责人认为,分公司是经营不善关闭的,已经向大家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解散费,没有理由再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点评:刘仁午律师指出,公司的说法不合适。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同时,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上述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高朋供职的公司因经营不善关闭,虽然已向员工支付了一个月工资作为解散费,但这与经济补偿金不是同一概念,而高朋又属于单位应该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所以,原单位应按法律规定向他给付这笔补偿款。
案例四
员工被欠工资辞职
单位须付补偿金
赵女士是一家食品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向超市及时供货、回收货款。入职两年多来,她工作努力,可由于产品单一,销售业绩一直不理想。今年春节后,公司经常不能按时发放工资, 7月起每月只发一半,剩余的工资说以后再补。
今年国庆节后一上班,赵女士向经理递交了辞职申请:“我孩子正在上大学,单位总这么拖欠工资影响我家庭生活,我要求辞职。”经过一番劝解,见无法挽留对方,经理就在辞职申请上签了字。
不久,食品公司接到赵女士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她要求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理很不解:“又不是公司把你辞退的,是你主动辞职,凭什么还要补偿?这不是猪八戒倒打一耙吗?”
点评:刘仁午律师介绍,公司的做法不恰当。
员工主动辞职能否得到经济补偿,要看其是因为什么而辞职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因食品公司从今年春节后不能按时支付工资,后来又只发一半,这严重影响了赵女士的家庭生活,她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
尽管辞职是员工本人先提出来的,但这是因食品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引起的,这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所以食品公司必须向赵女士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