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制造的酒驾追尾案件,之所以能够天衣无缝,瞒天过海,关键在于里应外合。这里的“内应”,恐怕不只是“当事人”,还有执法部门的篱笆没有筑牢。假如交通案件处理过程再规范些,监督再到位些,内外勾结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此案办理是由当事警察和一名协警组成,协警处于从属地位当然会惟命是从,假如是两名正式交警,并且实行定期轮换,会不会更妥当一些?“交警聂某在这起蹊跷的交通事故处理中,既没有开具责任事故认定书,也没有将文先生的血样在规定的时间里送检”,问题在于“相同的手法骗钱”不是一两起,“蹊跷”频频发生何以无人过问?人为操作和权力寻租的空间,恐怕不仅在于“多方共赢”,任何一方都不希望东窗事发,关键在于有权者事实上处于为所欲为“无人监督”的境地。
此外,文先生觉得此事蹊跷,遂向市交警局监察部门电话投诉。很显然,投诉就是举报,应该由独立的调查人员查清事实真相,不仅要执行回避制度,还要严格保密,避免“调查一旦启动,被举报人闻风而动”的尴尬。但事实上,举报后由当事民警聂某以“调停为己任”,“出面对文先生和徐某进行调解,让徐某退给文先生2 .03万元”,举报信落入被举报人手里,举报人通过正常渠道反馈无门,才不得不想出种种奇招斗智斗勇,而媒体总是扮演了“马前卒”的角色,然后才有“雷厉风行”揪出“内鬼”。许多类似事件的揭发过程,很是让人哭笑不得。
本来,文先生当初愿意出资7万元,也是为了花钱买个平安,事后觉得自己当了冤大头,所以才“主动告发”。从这个意义上看,破解行业不正之风不能依赖当事人“变卦”,执法部门要搞清楚内部漏洞有多大,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堵塞,形成对执法过程的全方位监督,才是防范以权谋私的关键。陈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