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是重要的不动产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目前世界上存在的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模式。
国土部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
一年一度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在北京(楼盘)召开。国土部部长姜大明介绍,2014年,国土部核减不合理用地6.46万亩,启动了580个城市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开展了节约集约专项督查,清理出批而未供土地1300万亩和闲置土地100万亩,且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新型城镇化土地供需矛盾背景下,国土部将在2015年全面实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姜大明表示,一方面将通过修订划拨用地目录,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清理地方用地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也将修订出台新的城镇土地等别,试点探索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58同城负责人认为,过去工业用地价格低廉只是对实力型大公司而言,他们是政府以低价土地甚至零地价土地去笼络的对象,工业地价的提高是工业用地回归市场化的一个过程,有利于中小企业更多地拿地。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亦是2015年国土部工作的一大要点。根据国土部的统计,24个省(区、市)完成了省级职责整合任务。虽然省级职责整合进展较快,但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的关键环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进展却偏慢。在部署2015年不动产登记工作时,姜大明特别要求,抓紧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细则,尽快颁布使用统一的簿册证书;要以市县两级为重点,推动地方政府加快职责整合,争取年内基本完成;要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要选择 10~15个地区率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
概念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性质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
(1)公法行为说。
(2)证明行为说。
(3)司法行为说。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权利
(1)所有权;
(2)地上权;
(3)永佃权;
(4)地役权;
(5)先取特权;
(6)质权;
(7)抵押权;
(8)租赁权;
(9)采石权。
三种模式对比
契据登记
不动产登记契据登记制度,也称形式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契据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2)登记与否不予强制。
(3)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
(4)登记无公信力。
(5)登记簿采人的编成主义。
(6)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状态,即不仅登记不动产物权的现实状态,而且登记物权变动事项。
权利登记
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权利登记制度为德国民法首创,并为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所采用。
权利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登记采用强制主义。
(5)登记簿采物的编成主义。
(6)登记以不动产权利的静态为主。
托伦斯登记
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不实行全面的强制主义。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交付权利证书。
(5)登记土地上的权利负担。
(6)设置赔偿基金。
评价分析
上述三种不动产登记模式各具特色。无论是权利登记制、契据登记制还是托伦斯登记制,、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紧密结合,并通过各自的内部调整,基本上达到自我体系的完善。如果脱离一国的具体国情,将很难判断孰优孰劣。
登记部门
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2013年11月20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民众和媒体马上从中解读出“反腐”“控房价”等效果。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在微博中表示:“这是好政策,如果今年实施,房价马上会跌。”2014年6月出台相关条例。